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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3663-2018 PE给水管新国标与老标准的区别

GB/T13663 PE给水管新国标


聚乙烯给水管道开发至今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由于其自身独特的优势而被广泛应用于城市供水,农田灌溉等领域。聚乙烯给水管道在国内外应用越来越广泛的同时,相应的标准也日趋规范化、严谨化和统一化。随着对聚乙烯原料和产品质量、生产工艺和检验设备、标准化体系建设和系统选用性等方面的长足进步和深入研究,GB/T13663-2000版的标准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求,新版GB/T13663《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系列国家标准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分别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技术内容变化较大,对给水管材生产、 应用、设计、检测、管理等各相关行业都有一定的影响。本篇介绍PE管材新版标准与2000版标准的区别,以供大家更好地梳理标准的变化,增强理解和应用。

GB/T13663.2-2018《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 管材》

———删除了PE63材料制造的管材,仅包含PE80和PE100材料制造的管材(本部分第1章);

———增加了最大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和参考工作温度为20℃的要求(本部分第1章);

———增加了管材公称外径的范围,将管材公称外径由1000 mm 增加至2500 mm(本部分第1章);

———将术语、定义、符号和缩略语的相关内容,移入GB/T13663.1—2017第3章;

———修改了聚乙烯混配料的分级和命名相关内容,删除了PE63级别材料的分级和命名,增加了混配料的80℃长期静液压强度曲线不允许在5000h前(t<5000h)出现拐点的要求(本部分4.2);

———删除了材料的基本性能要求,调整至GB/T13663.1—2017;

———增加了标识色条用混配料的规定(本部分4.3);

———修改了回用料的要求(本部分4.4);

———增加了产品分类的要求(本部分第5章);

———删除了其他用途水管颜色和暴露在阳光下敷设管道颜色相关内容,增加了蓝色管材仅用于暗敷(本部分6.2.2);

———修改了管材长度的极限偏差,规定长度不应有负偏差(本部分6.3.1.1);

———增加了管材公称外径的范围,修改了管材平均外径的要求;将管材不圆度从附录A 调整至表2(本部分6.3.2);

———增加了管材缩口的规定(本部分6.3.2);

———常用SDR系列增加了SDR9和SDR41,增加了管系列(本部分6.3.3.1);

———修改了任一点壁厚公差的要求(本部分6.3.3.2);

———将聚乙烯管道系统对温度的压力折减调整至GB/T13663.1—2017附录C;

———删除了PE63级别管材静液压强度的相关要求。管材静液压强度(20 ℃,100h)试验参数PE80环应力由9.0MPa修改为10.0MPa,PE100环应力由12.4MPa修改为12.0MPa;静液压强度(80℃,165h)试验参数PE80环应力由4.6MPa修改为4.5MPa,PE100环应力由5.5MPa修改为5.4MPa(本部分6.4.1);

———修改了表6中环应力/最小破坏时间的对应关系(本部分6.4.2);

———管材物理力学性能中增加了熔体质量流动速率、炭黑含量、炭黑分散/颜料分散、灰分、壁厚大于12mm 管材断裂伸长率和耐慢速裂纹增长的要求(本部分6.5);

———将管材的氧化诱导时间试验参数和要求由“200℃,≥20min”修改为“210℃,≥20min”(本部分6.5);

———管材的物理力学性能中删去耐候性要求,将其调整至GB/T13663.1—2017第4章表3;

———增加了耐化学性能要求(本部分6.7);

———增加了系统适用性要求(本部分6.8);

———修改了试验方法的相关要求(本部分第7章);

———检验分类中增加了控制点检验(本部分8.1);

———修改了管材的组批和分组的要求(本部分8.2);

———出厂检验项目增加了熔体质量流动速率(本部分8.3.1);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修改为“取一般检验水平I,接收质量限(AQL)4.0”(本部分8.3.2);

———增加了控制点检验的相关要求(本部分8.4);

———修改了型式检验时管材规格的选取要求(本部分8.5.1);

———修改了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本部分8.5.2);

———型式检验增加了“一般情况下,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的要求,将“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修改为“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删去了“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本部分8.5.4);

———修改了判定规则的要求,增加了“如有卫生要求时,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批”(本部分8.6);

———修改了标志要求(本部分第9章);

———标志内容中增加了混配料牌号、管材批号和回用料标志的要求,并增加了标志示例(本部分9.5);

———修改了包装要求,增加了“在外包装、标签或标志上应写明厂名、厂址”(本部分10.1);

———删去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 的要求;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本部分与ISO4427-2:2007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本部分附录A);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本部分与ISO4427-2:2007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本部分附录B);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带可剥离层管材”(本部分附录C);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高耐慢速裂纹增长性能PE100混配料和管材”(本部分附录D);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PN、MRS、S和SDR 的关系”(本部分附录E)。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4427-2:2007《塑料管道系统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和管件 第2部分:管材》。

本部分与ISO4427-2:2007相比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部分章条编号与ISO4427-2:2007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本部分与ISO4427-2:2007相比存在技术性差异。相关差异已编入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在附录B中给出了这些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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